2.7.5规范标准及个人观点的责任。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学,或者有些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2.7.6法院指定鉴定单位的责任。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有时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就是不科学又不合法的做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总之,在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几点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罗列及过去的鉴定检测工作的经验,提几点建议: 3.1鉴定检测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 3.2必须明确鉴定检测人员的职责,尊重科学,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3.3提高鉴定检测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房屋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强鉴定检测人员的风险意识。在房屋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房屋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风险性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5鉴定检测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由于建筑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检测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科学和事实那是摆在人们面前真实的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鉴定检测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避免引起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从而导致的鉴定检测的不公正或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律环境。 4、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房屋鉴定检测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房屋鉴定检测工作中的新问题,其根本意图在于警钟常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鉴定检测工作能真正起到保障房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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